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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与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I:住宿和餐饮业
生效日期:2006-12-2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223
文件页数:2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5KB
文件简介: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与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庄莉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257号东侧。 负责人庄莉芝。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南犹他大道2401号(2401 Utah Ave. South, Seattle, U.S.)。 法定代表人戴维?M?南道(David M. Landau),高级副总裁和副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军、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37号金叶大楼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苍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冲、孟霆,被上诉人星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星巴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公司成立证明的签发日期为1985年11月4日。 统一星巴克系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于2000年3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咖啡、茶座(含饮料)、点心、冰淇淋、餐饮。 “STARBUCKS”文字标识于1985年11月26日在美国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21类的咖啡壶、茶杯等。截至2003年3月11日,“STARBUCKS”文字标识还在第7、9、11、14、16、18、25、29、30、32、42等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30、31、42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7、9、11、14、16、18、21、25、28、29、30、32、35、42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 此外,上述各类包含“STARBUCKS”文字标识的商标(以下简称“STARBUCKS”系列商标)还在英国、法国、德国、巴西、南非、澳大利亚、印度、日本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类别包括国际分类第30、42类在内的20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至本案受理时,“STARBUCKS”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国和地区注册总数已近1,400次,其中“STARBUCKS”商标、“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分别约600次,“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超过100次。 1997年9月28日,星源公司与星源美国品牌公司(STARBUCKS U.S. BRANDS CORPORATION)签订一份商标保护与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及其修订文件,星源美国品牌公司授予星源公司一项非独占权利、许可和特权,星源公司据此有权使用和再许可他人在美国(但不包括夏威夷、美国的领地和属地)使用星源美国品牌公司的包括商标和服务标志在内的各项财产。 根 据 星 源 公 司 会 计 年度报告,星源公司1999年度在中国等13个国家拥有2,498家门店,公司净收入16.8亿美元,资产总计12.5亿美元;2002年度,星源公司已拥有门店5,886家,遍布30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净收入32.3亿美元,资产总计22.9亿美元。 根据因特网上及美国发行的权威刊物发布的信息,在2001年《商业周刊》全球最佳品牌龙虎榜中,“STARBUCKS”品牌名列第88位,品牌价值17.6亿美元。在《财富》杂志所作的“美国最受推崇的公司”排名中,2001年、2002年“Starbucks”在食品服务类公司中连年排名第1位;2002年,在“Fortune 1000”(美国1000家最大公司)排名中,列食品服务类第4位。2003年美国《品牌周刊》第25期所载美国超级品牌中,“STARBUCKS COFFEE”名列快餐超级品牌第8位。在中国商标转让网(www.dealbrand.com)(2004年5月9日登陆)设立的世界驰名商标栏目里,列有“美国星巴克”以及“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图案。 1999年10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对一起商标注册异议申请的决定中认定,在该国注册于第112类(饭店业)等9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的“STARBUCKS”商标作为外国商标在韩国构成驰名。 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星源公司于1996年5月14日、6月28日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42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号分别为839975、851969,核定项目均为咖啡馆、餐馆。1997年1月7日,星源公司又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号分别为926045、926050,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咖啡、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茶及茶叶代用品等。从1996年5月至2003年3月,星源公司还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标识在其他多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其中“STARBUCKS”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7、9、11、14、16、18、21、25、28、29、32类,“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7、11、21、25、29类,“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30、42类等。 1999年2月1日,星源公司首次将“STARBUCKS”的中文译文“星巴克”文字标识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于第42类。2001年12月,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一起商标异议的审定中认定“星巴克”商标为“著名标章”。在中国大陆,星源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35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此后,又分别于2000年2月21日、28日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餐馆、咖啡馆、餐厅、快餐馆等)、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及饼干、糕点、面包等)进行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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