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上海瀚资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6-11-0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813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上海瀚资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瀚资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068座。 法定代表人李君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工业园区南芦路8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菊妹,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瀚资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瀚资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锐、被上诉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菊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又称“ERP系统”),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500,979元,包括软件费用人民币434,291元、第一年维护和升级费人民币82,859元、实施服务费人民币900,000元、本地差旅费人民币20,000元、税费人民币83,829元。合同就交付事宜作如下约定:1、交付时间和地点:被告将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项目,由被告支付运费和保险费交付本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交付地点为原告单位所在地;2、交付方式:被告在进行每项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交付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3、交付内容:被告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交付,除项目本身的系统运行外,包括系统实施文档、技术开发文档、产品手册等,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是中文版的书面版式和电子版式两种格式;4、项目验收:被告在交付前,应当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原告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被告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任务、要求和功能,或如有缺陷,应向被告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改进的缺陷;5、系统验收:三个月的系统试运行完成后,原告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递交(本企业资源管理系统)验收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此外,在合同中还就交付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即被告未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计划和时间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采取补救和补偿措施,及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每延期10个工作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延期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原告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作为对原告的赔偿。在合同附件A《第一卷?价格卷》中列举了具体的项目计划,其中系统上线完成的日期为2004年9月1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合同又签订了一份《ERP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内容以原告提供的《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