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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宁波如意股分有限公司与邱长霞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11-0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603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4KB |
文件简介: | 宁波如意股分有限公司与邱长霞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银民知初字第16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如意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宁、张晖,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邱长霞,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银川市兴庆区西林打印部业主,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0号楼东101室。 委托代理人武妍芸,女,银川市邮政局职工,住银川市解放东街8-2号(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其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4月,原告取得"西林(XILIN)"及图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持续使用至今。1994年,"西林"商标被评定为宁波市著名商标,2003年、2006年被浙江省连续认定为"浙江著名商标"。原告在持续使用"西林"商标过程中,进行了大量人、财、物的投入,2002年至2005年间对"西林"品牌的媒体、参展等形式的广告投入就达1亿余元。公司产品销往欧美等115个国家,其中美国占60%以上,欧盟占20%左右。据中国机械部机动车辆工业协会统计,自1989年开始手动液压托盘搬运车出口量占全国同行第一位。"西林"牌搬运车被公认为行业第一品牌。21年来,公司先后被评为宁波市百强企业第70位,浙江百家最佳经济效益单位第23位,自93年开始连续被评为全国机电产品出口先进企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西林"搬运车被评为浙江省著名产品,"西林"牌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1990年"西林"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于1998年通过国际商标局马德里注册。1989年国内首家通过德国TUV安全检测,成为中国第一家取得"G . S"安全认证生产企业;1995年9月通过德国TUV "CE"认证,成为国内手动液压托盘搬运车行业首家通过"G.S"、"CS"标志的生产、出口企业;1995年12月通过ISO9000国际标准评审,获得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2002年10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ISO14001:1996环境;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认证。1995年被评为浙江省绿色企业,宁波市环保先进单位。 "西林"产品市场认可度,使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实现利税等方面均领先于全国同行业,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消费者的高度赞誉,"西林"牌手动液压搬运车被浙江认定为名牌产品;"西林"品牌被"美国国际品牌策略研究中心美中企业家协会"认定为美中著名品牌。由此可见"西林"品牌经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西林"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2006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邱长霞在其开办的打字复印部门头的牌匾上公然使用"西林"商标标示作为其字号,利用"西林"产品在公众和市场中的影响力,获得非正当利益,主观上淡化了西林商标对原告商标利益的积极影响,使公众主观上认为,银川的"西林"打印部是宁波如意公司"西林"系列品牌的延伸,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持有的"西林(XILI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西林"商标;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