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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刘春明与赵品康、陈芬、九寨沟高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0-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71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刘春明与赵品康、陈芬、九寨沟高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川民终字第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明,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横二街60号。 委托代理人陈家宏,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汝舟,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品康,男,汉族,1971年1月19 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永乐镇营门巷。 委托代理人杨庐松,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玮,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芬,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九寨沟县永乐镇小北巷01号。 委托代理人孙雷,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政法2村1号。 原审第三人九寨沟高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乐镇永丰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10号。 上诉人刘春明因与赵品康、陈芬、九寨沟高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阿中民初字第27号、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春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家宏、王汝舟,赵品康的委托代理人谢玮,陈芬的委托代理人孙雷和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芬与赵品康系夫妻关系。赵品康系食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05年12月9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书秀。转让的商标为“九寨”,属第29类商标。 原审法院还查明,食品公司因经营需要商定购买四川九寨沟县青稞酒厂(以下简称青稞酒厂)注册的“九寨”,第29类商标(注册号1690740)。为简化手续和其他原因,2004年3月14日,食品公司股东会决定由赵品康以个人名义与青稞酒厂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申请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3月17日赵品康以个人名义与青稞酒厂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食品公司于当日支付给青稞酒厂10万元商标转让费,1800元的手续费。食品公司将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列入资产账目。赵品康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8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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