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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姜堰市荣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因与江苏新星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I:住宿和餐饮业
生效日期:2006-12-1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670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姜堰市荣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因与江苏新星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堰市荣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娄庄镇人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军,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姜堰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如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姜堰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星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白米镇曹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姜堰市荣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星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泰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一军、潘如东到庭参加诉讼。新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新星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6年10月申请注册“新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于1997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1996年11月,荣昌公司的前身姜堰市食品化工厂向国家商标局亦申请注册“新星”商标,于1997年11月21日获得核准。现荣昌公司的 “新星”注册商标已经被依法撤销,荣昌公司应当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荣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星”商标;立即销毁含有“新星”商标文字、图形标识、瓶贴、包装物、说明书、合格证、宣传资料和其他文件及实物等;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新星”商标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723000元;赔偿律师费20000元。 荣昌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 “新星”注册商标在其存续期间的使用合法有效,并未侵犯新星公司“新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商标侵权。新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姜堰市新星食品添加剂厂原名泰县新星食品添加剂厂,成立于1992年8月,系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5月该企业变更名称为姜堰市新星食品添加剂厂。1998年2月姜堰市新星食品添加剂厂因改制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改制前的企业被依法注销,但仍沿用改制前的企业名称。2001年9月8日,姜堰市新星食品添加剂厂再次改制,成立新星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制造、加工、自销。2002年12月,姜堰市新星食品添加剂厂经清算后被依法注销。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颁发了第1122210号商标注册证(以下简称新星公司“新星”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姜堰市新星食品添加剂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添加剂,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日。该注册商标为文字加图形商标,文字为汉字“新星”,文字下方是“新星”的汉语拼音,汉字“新星”位于一半圆弧线下方,汉语拼音呈弧状,与弧线构成一个圆形。2002年4月23日,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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