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萨尔王公司)因与被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53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萨尔王公司)因与被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 法定代表人初颖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本金,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元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97号铁路货运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萨尔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格萨尔王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本金、被上诉人泰鳄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6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履行;   二、格萨尔王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支付泰鳄公司3万元人民币; 三、格萨尔王公司已支付给泰鳄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及7万元许可使用费不再退还; 四、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再发生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