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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马小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6-10-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83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马小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长湴村工业区二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红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春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滨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华,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小伍,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马巷村(6)月子浜18号。 上诉人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罗技)因与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罗技),马小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罗技委托代理人胡红星,被上诉人苏州罗技委托代理人王凯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小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以下事实: 苏州罗技系瑞士罗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LOGITECH INTERNATIONAL S.A)于1994年4月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制造、销售数据通讯多媒体系统设备,电脑周边产品输出入装置、软件产品及相关元器件等。苏州罗技的“罗技”文字商标系199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输入控制器及计算机鼠标器,有效期为1999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苏州罗技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上还同时注册了Logitech英文文字、图形及英文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苏州罗技企业名称的中文字号和中文商标“罗技”都来自于LOGITECH的音译。苏州罗技在其生产的系列产品包括鼠标器、键盘等产品包装及宣传中全面使用“罗技”中文商标,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为促进罗技产品及品牌的推广,苏州罗技在2000年至2005年3月期间投入广告费用达2677.7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包括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各大城市的地铁及公交车身上发布广告,召开“罗技”品牌新产品新闻发布会及进行全国巡回路演,还有在全国近150多家新闻媒体包括新浪网、网易、新华网及《电脑报》、《电脑爱好者》、《计算机世界》等各类专业杂志对“罗技”品牌做了大量的、持续的、广泛的宣传,“罗技”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在市场上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在1998年至2004年中苏州罗技的“罗技”品牌产品先后获得包括“罗技新天貂鼠标获1998-1999年度电脑报编辑选择奖”、“罗技鼠标被《微型计算机》读者评为2000年度首选鼠标品牌第一名”、“ 罗技鼠标获计算机世界报社CCW DIY爱好者俱乐部2001年度首选品牌”、“ 罗技鼠标获2002年度《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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