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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0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恩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栋杰,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培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田,总经理。 被告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田,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英、郭坚,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以经三方庭外调解,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已承诺不再侵权,诉讼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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