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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7-01-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430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荣康,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委东渠村。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明胜,常州市武进区邹区梅花灯饰经营部业主,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光辉新灯城23幢23-27号。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刘桥民,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潘剑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明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虞荣康于1997年2月5日申请了名称为“一体化节能荧光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8年10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7207183.0。2004年8月19日,欧普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第78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ZL97207183.0号专利权利要求1、2、5-7无效,在权利要求3、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根据专利权利要求3、4以及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可得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一体化节能荧光灯,包括灯座、安装在灯座上的灯头、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灯盖、安装在灯盖上的灯管,中间有横隔板的柱形接圈,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孔,接圈柱形面的二边分别安装在灯座和灯盖上,接圈通过其柱形面二边分别卡插在灯座和灯盖上,其特征在于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与灯座、灯盖相配合的定位槽。权利要求4系引用权利要求3,因此应当认为构成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二、2004年1月11日,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顾惠德来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的邹区新灯城21幢11-12欧普公司常州办事处,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欧普公司生产的节能灯4只,取得盖有“欧普常州办事处 已收款”公章的《常州办事处发货单》一份,记载品名为OP-JN-4U排管-65W-E27-白、OP-JN-4U排管-45W-E27-白、OP-JN-4U排管-30W-E27-白、OP-JN-4U排管-25W-E27-白,总金额为80元。上述购买过程由常州市武进区公证员谢国南、刘文全程监督,并出具了(2004)常武证经内字第588号公证书。此次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节能灯4只虞荣康未作为证据提交。同年6月24日,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李升万来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邹区新灯城23幢23-27号的常州市武进区邹区梅花灯饰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节能灯2只,并取得盖有“常州市武进区邹区梅花灯饰经营部”公章的订货单一份,总金额为140元。上述购买过程由江苏省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及工作人员李才法全程监督,并出具了苏省证(2004)民内字第1269号公证书。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留存于虞荣康处。   2004年7月3日,在江苏省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及工作人员赵鸣柳全程监督下,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鞠群在该公司办公室内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opple.com,进入该页面后打印该页面;点击该页面的中文版进入页面后打印该页面;点击“我们的欧普”,进入该页面后打印该页面;点击“欧普的销售”,进入该页面后打印该页面。所有页面的实时打印件均与公证书相粘连。在公证书附件第四页“公司简介”中载明:“……为了积极参与照明业的建设与发展,欧普公司已陆续在上海、武汉、成都、天津各地设有十几个办事机构。”   2006年1月13日,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卢海洋来到位于南京市汉中门凤凰街2号汉中门装饰城内B区23-24号的南京宏达灯饰总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照明”牌55W4U节能灯2只,并取得了加盖“南京市鼓楼区宏达灯饰总汇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南京市销售发票一份与伍晓玫名片一张。该销售发票记载的品名为欧普55W节能灯,金额为130元。上述购买过程由江苏省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及工作人员李才法全程监督,并出具了苏省证(2006)民内字第0128号公证书。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留存于虞荣康处。   苏省证(2006)民内字第0128号公证书、苏省证(2004)民内字第1269号公证书项下的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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