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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高邮市通用过滤机厂因与蔡之善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7-01-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2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江苏天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德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南街道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江苏天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龙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6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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