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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高邮市通用过滤机厂因与蔡之善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7-01-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2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江苏天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德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南街道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江苏天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龙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6日申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