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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与张文亮专利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7-01-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87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与张文亮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罗沙工业区。 执行人:梁华声。 委托代理人:李惠霞,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广东行政学院学生区2001级法学系专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05120543。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亮,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龙江镇排沙管理区朝阳村,身份证号440623680422421。 委托代理人:丁保银,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下称业成厂)因与被上诉人张文亮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张文亮于2002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椅(8OOA)”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3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359614.7。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公报上显示:椅子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支撑架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发散,椅背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收窄形成弧形,椅背整体呈盾型;中部即椅座也呈盾型;下部由两个平行的椅脚构成,椅脚与支撑架相联,椅脚前部为直线,后部呈弧形。该外观设计设计要部主要包括三部分:椅脚后部呈弧形,椅背呈盾型,椅座也呈盾型。 2004年11月24日,张文亮现场证人庄丽凤在佛山市顺德区顺联集团首层3座18仓前招牌名称为“豪业家俬”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型号为803#的椅子2张,当场取得《顺德市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豪业家俬)订货合同单(NO.0001502)》1张、名片1张、产品介绍册1份,上述购物及提货的全过程由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员制作《公证现场勘查记录》1份。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共6张)封存。在公证购买过程中,该商铺的销售人员经庄丽凤询问后称型号为803#的椅子由其生产,一个月国内外可以卖出几千张。 2004年12月30日,张文亮现场证人雷国锋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一厂房内(该厂房外可见“业成”招牌),与厂内一位提供名片自称是傅永新厂长的人员进行了谈话。该人称该厂的档口在乐从国际家私城顺联三座18仓,老板是梁华声。期间该人经雷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该执照上写明企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执行人梁华声,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注册号为4406812115012。雷国锋的上述谈话过程由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员制作《公证现场勘查记录》1份。 另查明:张文亮主张为制止侵权所付调查费包括购买侵权产品240元、保全证据公证费2000元、企业机读资料60元及律师费5000元等。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文亮申请的“椅(800A)”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应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业成厂生产的803#椅子与张文亮专利相比,803#椅子也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支撑架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发散,椅背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收窄形成弧形,椅背整体呈盾型;中部即椅座也呈盾型;下部同样由两个平行的椅脚构成,椅脚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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