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与王品朝、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客车一分厂(以下简称一分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7-01-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334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与王品朝、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客车一分厂(以下简称一分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肖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品朝,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庙边。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客车一分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东路。 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与王品朝、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客车一分厂(以下简称一分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桥民,被上诉人王品朝的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一分厂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品朝于2003年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为“组合前照灯(688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3年8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314215.7,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该组合前照灯其他部位视图均隐藏在汽车车体内,主视图为常见部位。从主视图可知,组合前照灯整体外形为近似京剧脸谱中眼睛的形状,内部布局为:远光灯和近光灯并列占据组合灯的大部分空间,在右上角和左下角分别排列有两个小灯,在两个大灯上部有一个小的分隔区,在分隔区内靠左的位置处有一个小灯,以分隔区为界从左至右,组合灯底部反光板的花纹为直立条纹。 2005年8月9日,一审法院应王品朝申请,于一分厂调取了“太湖牌”6600系列客车前大灯一只。该灯具包装箱上标明“东港车灯”字样,并标注“制造商: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传真:0511_6387615,电话:0511_6365188,6365288”。东港公司在庭审中亦自认该灯具系其生产。一审法院对一分厂供配科业务主管许军华制作了调查笔录。许军华陈述:“我厂生产的‘太湖牌’6600系列客车前大灯是从东港公司处进的货,因处于试用阶段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但可以提供我厂销售上述灯具的清单。我厂共从东港公司进了两批货,第一次是2005年6月24日,进了16套前大灯(B型),8月1日进了40套,进货价格是500多元一套。”一审法院调取了加盖一分厂公章的收货清单三份。东港公司在其制作、散发的宣传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