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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宝丽(宁波)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与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7-01-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22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宝丽(宁波)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与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丽(宁波)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显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立,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泳,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 〓谷区惠比寿南一丁目9番14号。 法定代表人森本洁,社长。 委托代理人汪瑜,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大东海综合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北京东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朱盛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仲年,男,上海新兴筛网五金商店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横浜路176弄2号501室。 原审被告上海新兴筛网五金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北京东路485号。 负责人蔡仲年,该店经理。 上诉人宝丽(宁波)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立,被上诉人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岩田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汪瑜,原审被告上海大东海综合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审被告上海新兴筛网五金商店(以下简称新兴商店)的负责人蔡仲年到庭参加诉讼。因宝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受理,故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裁定中止诉讼。针对宝丽公司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第86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因此本院于2006年11月9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岩田株式会社于1997年6月24日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了“喷枪”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8年6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315590.6。同年11月4日,我国专利局对该专利进行了授权公告。根据专利公告中的附图显示:喷枪上部系挂钩,挂钩呈上窄下宽的弯钩状,挂钩一侧的边线从枪体与扳机连接处开始以弧线垂直向上再弯曲成弯钩,另一侧的边线从连接枪体处开始平缓向上再以弧线构成弯钩;与喷嘴相连接一端的枪体下方有涂料接头,涂料接头处的枪体外部轮廓线由水平直线过渡为略向扳机倾斜的斜线;喷嘴与枪体连接处一侧的轮廓线是小于半圆的弧形,另一侧的轮廓线则由圆形与内凹曲线组成;枪体近扳机处有覆盖阀轴的档罩,档罩的下部边缘与枪体握把边缘的斜线呈钝角;枪体握把一侧涂料调节旋钮的下方有扁平的向外突起,突起的厚度较薄,宽度小于涂料调节旋钮,上部轮廓线为水平直线,下部轮廓线由外凸曲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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