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原告李书建与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7-0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24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原告李书建与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569号 原告李书建,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木楼宿舍平房33号。 委托代理人刁玉生,男,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3号楼302号,系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衡阳市蒸阳南路岳屏公园8号。 法定代表人席晓平,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特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松青,男,汉族,1937年1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千家街203-1-3-14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清堂,系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建与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建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李书建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许 运 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臣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