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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李书建与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7-0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2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李书建与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569号 原告李书建,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木楼宿舍平房33号。 委托代理人刁玉生,男,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3号楼302号,系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衡阳市蒸阳南路岳屏公园8号。 法定代表人席晓平,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特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松青,男,汉族,1937年1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千家街203-1-3-14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清堂,系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建与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建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第三人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李书建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许 运 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臣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