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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张洋与厦门视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小鲁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厦门音像出版社、重庆时代回响文化传播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7-0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141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张洋与厦门视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小鲁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厦门音像出版社、重庆时代回响文化传播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洋,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犀卡通制作室业主,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南华街810号附19号6—7号。 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雨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视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林华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小鲁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詹朝晖,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时代回响文化传播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雅兰电子城3楼。 法定代表人:吕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洋与被上诉人厦门视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野公司)、被上诉人厦门小鲁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鲁比公司) 、被上诉人厦门音像出版社、原审被告重庆时代回响文化传播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张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洋的委托代理人余治发,视野公司、小鲁比公司、厦门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到庭参加诉讼。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厦门音像出版社于2002年取得出版号,将视野公司、小鲁比公司制作出品的《小鲁比启蒙英语1》和《巧嘴绕口令》VCD光盘向全国出版发行,时代公司亦销售了上述光盘。在《小鲁比启蒙英语1》封面上印有小猴卡通形象,《巧嘴绕口令》封面上印有小熊背水果的卡通形象。原告张洋在2004年7月购得该光盘后,认为其封面所载小猴和小熊图案系对其创作并在其个人网站发布的一幅卡通画的分割盗用,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张洋诉称:2004年7月,原告在时代公司处购买了由视野公司、小鲁比公司和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VCD光盘《小鲁比启蒙英语l》和《巧嘴绕口令》各一张,发现其封面卡通画系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画的盗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道歉;由四被告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4万元;由四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其他费用30元;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时代公司口头答辩称其系正规音像制品销售公司,原告不能证明本案所涉VCD光盘是在该公司处购买的。 视野公司、小鲁比公司、厦门音像出版社口头答辩称其为合法出版发行,原告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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