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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83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老顶坡汽摩综合市场5-1-9-11。 法定代表人仲怀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培文,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内蒙古五原县和胜乡新永四社50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虎,男,回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巴音杭盖苏木呼格吉勒图嘎查。 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宝瑞公司)与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宝瑞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强,天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培文、王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博公司为“TEMB”字母商标和另一图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热敏开关等,有效期自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以及200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2005年l2月26日,山东省曲阜公证处出具了(2005)曲证经字第111号公证书,证明天博公司工作人员于2005年12月17日在重庆市石新路老顶坡汽配综合市场宝瑞公司处购买了桑塔纳轿车风扇用温度开关一个,并取得了机打“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张,单号:110512170004,销售清单上标注的零件名为热敏开关,车型为SNT安普,金额为15元。该温度开关上使用了与天博公司图形商标一样的图形标识,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天博公司的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使用了天博公司的企业名称、厂址和联系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宝瑞公司抗辩称其销售的是安普牌产品,而其提交的实物证据又不足以推翻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2005)曲证经字第111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宝瑞公司销售的商品与天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使用了与天博公司一样的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并使用了天博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因此宝瑞公司是以天博公司名义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天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宝瑞公司一直陈述其销售的是安普牌产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标有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桑塔纳轿车风扇用温度开关汽车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且没有明确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加上宝瑞公司销售该商品的价格是15元,明显低于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因此宝瑞公司不能免除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宝瑞公司的企业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举示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证据,酌情认定宝瑞公司赔偿天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宝瑞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天博公司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的侵权产品;二、宝瑞公司赔偿天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三、驳回天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642元,由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