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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雯怡商务有限公司与王彪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7-0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896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沈永钢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陶兴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黎,男,汉族,1976年出生,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95号9-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县来凤镇解放西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永钢,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壁山县来凤镇石碾村1组。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山公司)与重庆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永钢公司)、沈永钢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大山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黎,永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林祖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山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1年,大山公司开始销售与沈永钢ZL02221496.8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摩托车加油把手。2005年12月,永钢公司和沈永钢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大山公司的生产模具已被永钢公司拉走,现大山公司已停止了销售行为。永钢公司垄断市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大山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大山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加油把手未侵犯沈永钢ZL02221496.8摩托车加油把手实用新型专利权;2、由永钢公司和沈永钢承担大山公司的调查费;3、由永钢公司和沈永钢返还大山公司生产摩托车加油把手的模具;4、由永钢公司和沈永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永钢于2002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摩托车加油把手”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10月1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02221496.8。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摩托车加油把手,包括加油把套,加油把套开口上设有线圈槽、传力孔,其特征在于:所述加油把套上设有防滑筋;所述加油把套上还设有防脱凸缘。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摩托车加油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脱凸缘设置于线圈槽与防滑筋之间。2005年8月8日,沈永钢将该专利独占许可永钢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12年1月30日。2005年10月28日,永钢公司从大山公司处购买了5种型号的摩托车加油把手,这些加油把手与永钢公司的专利结构完全相同。重庆市渝州公证处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渝州证内字第3893号公证书。2005年12月9日,永钢公司和沈永钢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2005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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