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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潘承荣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06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潘承荣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承荣,男,汉族,1933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46号内1-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瑞金二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胡大卫,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美根,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淑琴,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潘鸣镝,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46-1-21号。 委托代理人潘承荣(即本案上诉人)。 上诉人潘承荣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以及原审原告潘鸣镝的委托代理人潘承荣,被上诉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董美根、吕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跟我学五笔字型》第1版第1次印刷的时间为2000年11月,原审原告潘承荣和案外人李爱华分别为该书的文字作者和(配套光盘)软件作者,相关《图书出版合同》签订于2001年4月。2001年6月,《跟我学五笔字型》第2版出版,其文字作者是原告潘鸣镝和潘承荣,软件作者是案外人李志龙和林可伟。被告已向作者支付了第1版和第2版各个版次的稿酬。《跟我学五笔字型》第2版第8次、第9次印刷的时间分别为2003年2月、2003年5月,该2个版次的图书封面右上方均印有“潘鸣镝 潘承荣 李志龙 林可伟 编著”之字样。 2005年10月9日,原告潘承荣申请淄博市公证处对被告网站中的部分网页进行保全公证,该处为此出具的(2005)淄证民字第1802号《公证书》显示:进入网址为http://www.sstp.com.cn的被告网站后,进行“跟我学五笔字型”的书名搜索后,查询结果自上而下为2005年8月1日出版的第4版、2004年12月1日出版的第3版、2003年5月1日出版的第2版、2001年4月27日出版的第1版;点击其中的第3条查询结果“跟我学五笔字型(第二版)附光盘”后,进入“图书基本信息”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第2版第9次印刷的《跟我学五笔字型》封面图片,在封面图片右侧列有“作译者”、“书号”、“出版社”、“版次”、“出版日期”等信息栏,除“作译者”栏后显示为空白外,其余信息栏所显示的具体内容依次为“ISBN 7-5323-6070-9/TP.194”、“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9”、“2003-05-0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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