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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吉林摄影出版社与李永忠侵犯图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7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吉林摄影出版社与李永忠侵犯图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 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武,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简志敏,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麓景东路35号502房。 委托代理人:黎雄校,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忠,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清华书店经营者,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知政中路7号二楼。 委托代理人:张开清,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诉被告李永忠侵犯图书出版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以其已与被告李永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负担。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14元,本院应退回607元给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 审 判 长 陈 汉 锡 审 判 员 陈 洁 芳 代理审判员 梁 宇 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