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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吉林美术出版社与赵家瑶、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5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吉林美术出版社与赵家瑶、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提交日期: 2006-12-08 10:35:16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石志刚,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瑶,男,1937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号安徽日报社职工宿舍内。 委托代理人许德林,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兆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微,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 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赵家瑶、原审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美术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孙晓敏,赵家瑶委托代理人许德林,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赵家瑶系安徽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儿歌研究会会员。1990年,其在《为了孩子》杂志第11期上以 “佳遥”笔名发表了《谜歌五首》。其中一首《仙人掌》谜语作品的谜面内容是“一只手,生得怪,长满刺,好厉害”。吉林美术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了《儿童谜语全书》,书号为ISBN7-5386-0875-3/J.609, 2004年9月第6次印刷,定价为16.90元;2004年11月出版了《彩图儿童谜语全书》,书号为ISBN7-5386-1714-0/J.1400,定价为12.90元;2004年3月又出版了《小小孩儿童谜语全书》,书号为ISBN7-5386-1573-3/J.1273,分为上、下两册,每册定价5元。上述图书均含有《仙人掌》谜语作品,其中,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儿童谜语全书》第81页所载儿童谜语谜面内容为“一个巴掌生得怪,长满尖刺好厉害,不怕风沙不怕旱,开朵花儿顶上戴”;《彩图儿童谜语全书》第81页和《小小孩儿童谜语全书》上册第59页所载儿童谜语谜面内容均为“一个巴掌生得怪,长满尖刺好厉害,不怕风沙不怕旱,开朵花儿头顶戴”。 2005年9月16日,赵家瑶在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上述三种图书各一本。之后,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合肥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即吉林美术出版社不得再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图书;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吉林美术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赵家瑶是否享有涉案儿童谜语作品的著作权;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刊载的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了赵家瑶的著作权;一旦侵权,如何确定赵家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案原告赵家瑶独立创作完成的《仙人掌》谜语,以形象化诗词表达的方式,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文学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二)原告赵家瑶发表的《仙人掌》谜语内容为:“一只手,生得怪,长满刺,好厉害”;而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仙人掌》谜语谜面内容,或为“一个巴掌生得怪,长满尖刺好厉害,不怕风沙不怕旱,开朵花儿顶上戴”;或为 “一个巴掌生得怪,长满尖刺好厉害,不怕风沙不怕旱,开朵花儿头顶戴”。其谜语表现形式和表达思想均包含原告赵家瑶创作的谜底为“仙人掌”的谜面中的独创性成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亦是独立完成并且富有创造性的、非复制的。其谜语与原告《仙人掌》谜语基本雷同的部分占整篇谜面内容的50%,实际上稍作改动照抄了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并非合理使用。另外,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作品相同之处是来自公知领域的素材。(三)原告赵家瑶曾于1990年在《为了孩子》杂志第11期上以 “佳遥”笔名发表的《谜歌五首》中包括诉争《仙人掌》谜语,而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用于商业化使用即出版发行的上述三种图书中最早始于1999年9月第1版,包含原告赵家瑶创作的《仙人掌》谜语作品中形象化独特的诗词,存在“接触性”的可能。因此,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原告作品,从而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由于原告赵家瑶在诉讼中提供的相关书证已证实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出售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三种图书,从而免除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就其销售上述三种图书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但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图书的法律责任。(四)原告赵家瑶主张两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项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因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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