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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惠州新力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与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亚工具连锁店有限公司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69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惠州新力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与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亚工具连锁店有限公司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板桥区东新町1-26-14。 法定代表人:清水谦。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鑫,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新力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伟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宏,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亚工具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33层3310A。 法定代表人:许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深圳市新亚工具连锁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禄睦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新力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下称新力达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亚工具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公司)之间因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爱禄睦公司请求保护的作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为“ELMM—1000型胶带切割机”,该切割机于1986年7月5日在日本设计。1991年,爱禄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的《产品目录》上宣传了该产品,产品目录宣传单上署有“ELM爱禄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1995年2月8日,该产品经日本专利部门公告取得专利授权,但现在已经失效。该产品整体呈长方体。要部可视部位为控制面板,该控制面板被分割成左、中、右3个长方形。左侧长方形呈乳白色;中部上方有一安装胶带用的圆筒,中空凹槽,凹槽上方放置一垂直圆筒,下方有一鼻柱状的旋纽开关突起;右侧标有“M—1000”字样,自上而下设置矩形显示屏,包括2个正方形控制按键,2个圆形控制按键,2个较大正方形控制按键,1个大的回形控制按键。正视图标有“ELM”字样,前侧立壁左上方镶嵌一黑色方框,方框上半部中空,下半部呈垂直条纹长方形遮盖罩布,该罩布右上方有一鼻柱状的凸起,立壁右上方有一黄色的禁示标贴,右下方有一黑色圆形突出旋纽。 2004年11月17日,爱禄睦公司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新力达新亚电子工具商店,以人民币1600元价格,购得“SLD—1000胶纸机”1台。广东省公证处公证了上述购买过程,封存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出具了(2004)粤公证内字第75657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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