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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诉洪旭波邻接权侵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22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诉洪旭波邻接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73号 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7楼702-703房。 法定代表人徐丹。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亮,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法务人员。 被告洪旭波,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佳民城百货商场负责人,营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村碧华大厦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旭波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