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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乔育平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2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乔育平著作权纠纷一案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35号唐朝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君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育平,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59号1门402房。 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育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元 清 审 判 员  范 道 满 代理审判员  唐 慧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慧 芳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怀中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孟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月玲,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232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成公司)与被告袁月玲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袁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5年4月14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740109号注册商标“晋成”的专用权。原告从此日起至今一直连续不断地在第19类商品上使用此商标。原告为了打造这一商标品牌,服务于企业品牌战略,经过多年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销售网点,并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每年投入巨资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及会展等各种形式宣传、推广“晋成”品牌。特别是近三年来,原告的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在公众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原告“晋成”注册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为了开展销售业务、谋取商业利益,采取“搭便车”的手段,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jinchengtaoci.com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原告的“晋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当原告想在互联网上搜索原告的网址时,却马上进入了被告的网页,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晋成”注册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jinchengtaoci.com网络域名;2、依法认定原告的第740109号注册商标“晋成”为中国驰名商标;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费用1069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 1、网上下载的网页三张,证明被告在网上注册了www.jinchengtaoci.com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原告的“晋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 (2)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注册号为350582133065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晋江市人民政府核发的编号为002454的建筑陶瓷行业临时生产许可证、晋江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国税监字350582156271480号税务登记证、晋江市地税局核发的闽地税字第350582156271480号税务登记证等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74010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自1995年起享有“晋成”商标权。 (4)原告与泉州市鑫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域名注册合同》、《企业网站建设及维护合同》、《企业独立网站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在网络上注册了“www.jinchengtaoci.com”域名。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产品质量认证书,晋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核发的产品质量稳定证书、授予的“福建省乡镇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等证据,证明原告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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