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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977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善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658号。 负责人于曰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丽娜,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丽娜,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为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上诉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耀,被上诉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善阔,原审被告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徐丽娜,原审被告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2004年11月17日,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文化公司)经罗林(艺名刀郎)将其拥有的原创音乐作品刀郎第二张个人专辑《刀郎:喀什噶尔胡杨》采取公证书面授权方式以CD/VCD/DVD等产品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享有专有使用及复制、生产和发行经销,以及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被授权人大圣文化公司的同意侵犯上述等权利,大圣文化公司有权采取诉讼和非诉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二)2004年12月28日,大圣文化公司的集团公司在其网络上公布了《刀郎:喀什噶尔胡杨》的出版、发行单位、CD版号和CD条形码等相关资料。(三)大圣文化公司发行的《刀郎:喀什噶尔胡杨》制品中载明罗林(艺名:刀郎)演唱的:1、《喀什噶尔胡杨》,作曲、作词、为刀郎;2、《关于二道桥》,作曲、作词为刀郎;3、《五一夜市的兄弟》,作曲、作词为刀郎;4、《肖尔布拉克可》,作曲、作词为刀郎;5、《只有艾得勒斯能看见》,作曲、作词为刀郎;6、《守侯在凌晨两点的伤心秀吧》,作曲、作词为刀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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