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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周林名誉侵权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6-09-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044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中区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朗秋园甲8 号20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帅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泳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 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沙滩北街15号。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数字公司)诉被告周林名誉 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牛凌民、杨明建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书生数字公司委托代理人储备、陈泳明、被告周林的委托代理人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书生数字公司诉称,2005年8月19 日,原告接到原告的客户重庆大学图书馆发给原告的《致书生公司的函》,该函中称:“8月17日,《中华读书报》上刊登了一篇关于从“书生公司案”谈“数字图书馆”版权的文章,该文章中谈到关于贵公司“双授权”及操作模式方面的一些情况。我单位认为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请贵公司对该报道作出解释及澄清,否则我单位将不考虑购买贵公司数字图书馆系统的相关产品。”原告接到此函后,通过调查,原告发现在“光明网”上转载了《从“书生公司案”谈“数字图书馆”版权》这篇文章,该文章是《中华读书报》记者祝晓风采访被告后所写,该文中,被告在多处提到原告名称时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名誉。此后,原告又多次接到客户来函,拒签合同、拒绝授权之事时有发生,为此,原告委派其驻重庆办事处的员工在最初发现该文的侵权行为地重庆市对该文章做被告侵权公证。该文中涉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描述如下:比如该文中第七自然段“……恰在此时,书生公司跳出来,公然宣称它建成一家大型‘数字图书馆’,有关版权问题已经解决,并且是作者、出版社双授权。书生公司所谓‘有关版权问题已经解决’,所谓‘双授权’根本就是欺骗!”、第八自然段“书生公司是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在短时间内超过其竞争对手,获取暴利目的。必须指出,所谓‘数字图 书馆’在我们目前根本就是一个虚假命题,是书生公司和一些具有和书生公司一样想法、做法的网络经营商一种骗人的幌子。”在这一自然段还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以“公益”之名,侵权盗版,惟利是图,哪里是什么图书馆。”第十九自然段“最近几年频频在媒体出现的“数字图书馆”,实际上是少数从事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经营商和被网络商收买的‘文化人’‘炒作’的结果。那些所谓‘数字图书馆’,却要打出‘图书馆’的招牌。说穿了,就是企图在图书馆的光环下,蒙蔽投资者和网络用户,牺牲作者利益,为个人牟利。”被告以上言论完全置事实真相于不顾,借用个别案件,以偏概全,恶意中伤以泄私愤。在该文中,被告用来形容原告经营活动的词语全是诸如“欺骗”、“骗人的幌子”、“不正当手段”、“蒙蔽投资者”、“侵权盗版”、“睢利是图”、“炒作”等这样充满主观恶意、诽谤的字眼。被告的言论严重违背事实,对原告恶意中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名誉损害。被告的言论刊出后,原告的声誉就被很多客户所怀疑,正常的经营活动也陷入困境。原告在该文刊登前从来没有宣称过建成一家大型数字图书馆,原告当时只是为其它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原告既然没有自己运营的数字图书馆,就根本谈不上为该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这一概念,其目的无非是进一步贬损原告的市场形象,达到被告将原告置于无视权利人的权利而只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原告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数字图书技术的公司,是中国极少数掌握IT产业核心技术的软件公司之一,是中国高科技产业的优秀代表,是中国唯一在软件核心技术领域达到全球领先的企业,原告在业内一向声誉卓著,原告的技术已在电子政务和数字图书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用户遍布全国及海外。原告的业绩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连续三年入选全国电子政务IT百强企业,多次荣获各种荣誉称号。原告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是十分优秀的,但被告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商誉、信誉及在公众和行业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使得因此事原告的财产权利遭受损害,故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原告指定的媒体《中华读书报》上公开致歉信,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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