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22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2KB |
文件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