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10-04-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00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发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