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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10-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563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10-02-25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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