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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的决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9-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921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64号 【发布日期】2009-09-26 【生效日期】2009-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的决定 (公告第64号)   (2009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6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教育、财政、发展与改革、税务、物价、审计、城建、国土、收费、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础教育投入的有关工作。”   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按照预算足额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四、第七条修改为:“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   “(一)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教育事业费;   “(二)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   “(三)教育费附加;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资金;   “(六)基础教育学校依法收取的费用;   “(七)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   “(八)社会捐赠、教育引资、资产盘活和扶困救灾专款等;   “(九)各种物化投入;   “(十)法律法规允许筹措的其他资金。”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及发展需要,提出基础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教育部门预算。”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二款。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基础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配建和扩建基础教育学校,所需投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城镇建设投资中筹措。基础教育学校所需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拨。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缓等优惠政策。”   八、删除第十四条。   九、删除第十八条。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小学校可以兴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中小学校需要勤工俭学生产劳动基地时给予支持,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基础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十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基础教育学校收费应当持有物价行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学期在媒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基础教育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达到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七、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城乡教育费附加”均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地方教育费”均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2009年修正本)   (2001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财政、发展与改革、税务、物价、审计、城建、国土、收费、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础教育投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基础教育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按照预算足额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基础教育投入来源稳定,并逐步有所增加。   第七条 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   (一)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教育事业费;   (二)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   (三)教育费附加;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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