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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9-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90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2009-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成都 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10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批准,自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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