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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T:国际组织
生效日期:1977-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79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1977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   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   调解与仲裁基本上是两种各自狡立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原来愿意依本《调解与仲裁规则》解决其纠纷,后来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程序时,他们也可不先经调解而将争议诉诸仲裁。   第四条   (一)仲裁员和仲裁庭工作人员是否合格、应否排除和拒绝,应根据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苏黎世法院组织法》第九十五条及其以下各条的规定决定之。   (二)前款规定也适用于调解程序中的主持人(调解员);但最后决定权属商会会长。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五条   (一)适用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提交商会秘书处,并附以申请人一方或双方表示遵从《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程序规定的声明。   (二)有关案情的书面说明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应和申请书一并提出。   第六条   (一)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商会秘书处应将此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向他送达案情说明副本并提出以下要求:   1.应在指定期限内书面声明是否同意实行调解程序和是否遵从《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如果同意并遵从。   2.应提交包含有关文件的案情书面说明及其副本。   (二)如该调解申请书提到双方当事人曾以合同方式同意按调解程序解决争议时,也应将申请调解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条   受通知的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商会秘书处应将此点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能进行调解。   第八条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商会秘书处应将该案卷提交商会会长。   (二)商会会长应指定一合适的、公正的人为调解员并将此事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在双方当事人请求时,商会会长也可亲自担任调解人。   第九条   (一)申请人应在调解开始前向商会秘书处缴纳调解费用。   (二)为了保证调解程序的费用,调解员可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付保证金。如果此保证金未在指定的时期内交付,调解员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商会秘书处调解程序不能进行。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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