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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1989-05-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99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1989年5月24日修订并生效)   标准仲裁条款   一切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争论、异议都应最终按照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在日本(东京、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商事仲裁规则           内容:   第一章 总则(规则1-6)   第二章 申请仲裁(规则7-14)   第三章 仲裁员的指定(规则15-22)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部分 开庭程序(规则23-34)       第二部分 裁决(规则35-38)   第五章 附则(规则39-48)   补充规定   费用表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规则1 制定本规则目的在于规定在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下称“协会”)通过的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端所必须的有关事项(仲裁协议)。   规则2 当各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仲裁协议或其它书面协议,按本规则提交协会仲裁,则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本规则规定的条款应视为为当事人所接受。   仲裁庭   规则3 仲裁庭(下称仲裁庭)应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当事人指定的,或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推举的仲裁员,或协会指定的仲裁员所组成。   2.仲裁庭应设在协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中。   3.在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如对本规则产生解释问题时,仲裁庭应接受协会由此作出的解释。   秘书处和仲裁庭书记员   规则4 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的一切文秘性工作,除下一段规定的以外,都应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包括分支机构的秘书处,下称“秘书处”)。   2.仲裁庭的文秘性工作由一位协会主席或分会主席指定的官员担任(下称仲裁书记员)。   仲裁员名册   规则5 协会应制定一份仲裁员名册,以便于当事人根据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各秘书处应随时提供仲裁员名册。   代理   规则6 一方当事人可由一名律师或其他被认为有资格的人作为代理参加本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申请仲裁   申请   规则7 根据规则要求仲裁的一方(下称申诉人)应向任何一个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同时按所附收费表缴纳费用:   (1)一份书面仲裁申请;   (2)证明当事人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文件原本或副本;   (3)支持仲裁申请书中请求的证明文件之原本或副本;   (4)当申请是由代理人提出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在上一段第(1)项中提到的书面申请中应包括下列到项:   (1)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称及地址;   (2)当申诉人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写明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3)请求事项;   (4)申请的理由及证据。   受理及仲裁通知   规则8 秘书处接到仲裁申请后,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前条款规定,认定符合后,方可予以受理;   2.秘书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此情况通知当事人。在给被申请仲裁的一方(下称被诉人)的通知中,应附上仲裁申请的副本。   答辩   规则9 根据规则8第2段规定,发出通知的邮寄日期(下称基准日期)起3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作为答辩:   (1)一份书面答辩书;   (2)支付答辩书中理由的任何证明文件的原本或副本;   (3)如答辩是由代理人作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上段第(1)条提到的答辩书中包括如下事项:   (1)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称及地址;   (2)如果被诉人由代理人代理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答辩的目的;   (4)答辩的理由和证据。   3.秘书处收到根据第1段的规定提出的答辩后,应认定其是否符合前两段的规定,如符合,应予以接受。假如,在答辩的目的和理由中发现有明显的反诉请求,秘书处将拒绝接受这样的答辩,而应要求被诉人根据规则10的规定,就有关部分提出反诉。   4.秘书处接到答辩书后,应向当事人通知这一情况。在给申诉人的通知中应附上书面答辩的副本。   反诉   规则10 被诉人可在基准日期后、仲裁庭组成前的30天内,提出反诉。   2.被诉人的反诉将与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合并审理。   3.上述规则7,8,9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后可适用于反诉,反诉的接受和通知,以及对反诉的答辩。   规则11 在仲裁庭组成后,如发现在被诉人答辩的目的或理由中存在反诉,仲裁庭可以决定要求根据上述规则就有关的部分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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