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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T:国际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7-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776 |
文件页数: | 1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05KB |
文件简介: | 序言 鉴于…[政府][国会]认为宜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加以管制,以促进下列目标 (a)使采购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b)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是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不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c)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d)规定给予所以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e)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f)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兹颁布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①(注①:《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委员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通过的,但并无因此取代了委员会在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本合并案文包含《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所载的条款,也包含关于服务采购的条款。委员会又印发丁一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A/CN.9/403)。 (1)本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但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2)除本条第(3)款规定者外,本法不适用于: (a)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 (b)…(颁布国可在本法中列明还须排除在外的其他类型的采购);或 (c)采购条例规定排除在外的某一类型的采购。 (3)若采购实体在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之初即声明本法将予适用,本法应在声明的范围内适用于本条第(2)款所述类型的采购。 第2条 定义 为本法之目的: (a)“采购”系指以任何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b)“采购实体”系指: (一)任择案文一 本国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专属机构,但除外;(和) 任择案文二 (“政府”或用来指颁布国中央政府的其他词语)中从事采购的任何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但除外;(和) (二)(颁布国可在本项中,必要时也可在随后各项中,列入拟包括在采购实体定义之内的其他实体或企业或其类别); (c)“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颁布国尚可增列其他货物类别) (d)“工程”系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如工地平整、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