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动态/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国外动态

首页 / 数据库 / 国外动态
文件名称:英国海上保险法.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1906-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3648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2KB
文件简介:英国海上保险法  (一九0六年)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    第四条   (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    第七条   (一)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二)例如货物承买人,虽因货物迟延交付,或其他原因,得拒收货物。或将危险责任加诸原售主时,仍有保险利益,得为保险。    第八条   一部分利益,无论其性质若何,均得保险。    第九条   (一)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契约,享有利益得为再保险。   (二)除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原被保险人,对于再保险,并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十条 以船舶抵押或积货抵押之贷款人,对于贷出之款,享有保险利益。    第十一条 船长或船员,对各该金,享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关于预付运费,其预付人如因损害不能收回时,应享有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费,享有保险利益。    第十四条   (一)以标的物抵押时,出押人,对于价值之全部,享有保险利益。其受押人之保险利益,仅限于业已到期及将来到期之押款部分。   (二)受押人,受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为自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为之保险。   (三)从第三者对于标的物之消灭,认诺赔偿时,其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仍享有全部价值之保险利益。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于标的物让与或移转时,其保险契约之权利,除于受让人明白或当然同意移转外,并不因之转让。   本条之规定,对于依法应为移转之权利,并无影响。   保险价额    第十六条 除保险契约对于价值明有规定外,标的物之保险值额应依下列标准认定之:   (一)关于船舶保险,其保险价额,应以责任开始时之价值为标准。包括属具,给养品,船员,物料,船员薪资,垫款,及其他航程开始时之必须费用,与保险费;如船舶系轮船时,其价值,应包括机器,锅炉,窝煤,引擎,物料;于船舶经营特别商业时,并包括其特别设备。   (二)关于运费保险,无论运费系属预付者与否,其保险价额,为被保险人名下所应负担之运费总数,连同保险费。   (三)关于货物保险,其保险价额为被保财物之成本,连同一切运送费用,及保险费。   (四)关于其他标的物保险,其保险价额为被保险人在契约责任开始时,所应负之数额连同保险费。   告知及陈述    第十七条 海上保险契约之基础,系忠诚信实,倘一方不顾绝对的忠诚信实,他方得宣告是项契约失效。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