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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1973-12-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367 |
文件页数: | 2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3KB |
文件简介: |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这是一项将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编篡成文的法案(1894年2月20日),在本届议会中,女王陛下根据上院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并经其授权,制订本法案如下: 第一部分 契约的成立 买卖契约 买卖和买卖预约 1.(1)所称货物买卖契约,是指卖方将货物财产权移转或同意移转给买方,以换取一定的金额报酬,此项报酬称作价金。在货和钱双方所有人之间可能订有一项买卖契约。 (2)一项买卖契约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下,如果货物的财产权即时由卖方移转给买方的,该契约称作“买卖”,如果此项财产权的移转须待将来某一时间,或须待将来某些条件被履行后才能实现的,该项契约称作“买卖预约”。 (4)随着时效的到来或者有关条件已被履行,货物的财产权应即据以移转,该项“买卖预约”就变为“买卖”。 购买或出售的行为能力 2.从事买卖活动的行为能力,是由有关缔结契约、移转财产和取得财产的行为能力的普通法中加以规定。 除非是向幼儿、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缺陷、醉酒而无权缔结契约者出售和提供必需品,否则买方必须支付合理价金。 本条所称的“必需品”,是指在出售和交货的当时,对于有关的幼儿、未成年人或上述其他人员属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品。 契约的缔结 买卖契约的制作 3.根据本法案及其他有关的成文法令的规定,一项买卖契约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不论有无签署),也可采用口头,或者部分书面部分口头,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加以推定。 但本条所列情况不应影响有关法人的法律。 4.已撤销(1)。 契约的标的物 现货和期货 5.(1)一项买卖契约的标的物,可以是卖方所有或占有的现货,也可以是在买卖契约缔结之后,卖方将予制造或取得的货物,在本法案中,后者称为“期货”。 (2)有的货物买卖契约,卖方的履行依赖于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卖方旨在出售期货,该契约应视作“货物买卖预约”处理。 货物灭失 6.一项出售特定货物的买卖契约,如在缔约时货物已经灭失,但卖方并不知情者,该项契约无效。 货物在缔约买卖预约协议之后但在实现买卖之前灭失 7.一项出售特定货物的买卖预约,由于不能归咎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国,货物在风险移转给买方之前灭失,该协议应视为无效。 价金 价金的确定 8.(1)买卖契约中的价金,可以在契约中加以确定,也可以留待以后按双方约定的办法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决定。 (2)如价金未按上述规定加以确定时,则买方应该支付合理的价金。价金如何才算合理,属于一项事实问题,应按每笔具体交易的情况而定。 价金待估定的买卖预约 9.(1)有的买卖预约,价格条件规定为由第三者估价确定,如该第三者不能或未能作出此项估价,则有关的协议无效;但如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已被交给买方并已由买方受领,则买方必须相应地支付合理的价金。 (2)如第三者不能作出估价是由于卖方或买方的过失时,无过失的一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