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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86-10-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810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0KB |
文件简介: |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1986年10月28日) 第一节 简称及决定 (a)简称——本法可简称为“1986年政府证券法”。 (b)决定——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需:使 (1)为这种交易以与其有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 (2)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 (3)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帐务记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政府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第一款———政府证券中间商和交易商 101 建立政府证券管理权限 现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进行修订,在原15B(15U.S.C.780—4)一节后加入下节: “政府证券中间商和交易商” “15C.(a)(1)(A)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已注册的中间商和交易商或金融机构除外)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的商业手段或工具来影响任何政府证券交易,或诱发或试图诱发买卖政府证券都是非法的,除非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是根据本小节第(2)段要求所注册的。 “(B)(i)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如果是已注册的中间商或交易商或金融机构,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的商业手段或工具来影响任何政府证券交易,或诱发或试图诱发买卖政府债券都是非法的,除非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向适当的管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机构是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当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中止这类业务时,它们应当向适当的管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再充当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ii)上述通知格式的内容包括关于一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金融机构和任何与这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为,根据法规,在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该委员会,即证券交易委员会--译者注)磋商以后,联邦储备理事会将确定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否必要或适当。上述通知的格式及内容包括关于一个作为已注册的中间商或交易商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和与这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此,根据法规,该委员会将确定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否必要或适当。 “(iii)每一相应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除外)都应使委员会得到依据本小节规定发给它的这类通知,该委员会应当保存并使公众得到这类通知和依据本小节规定所收到的通知。 “(2)受本小节(1)(A)段注册要求约束的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可向该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以得到注册。注册申请的格式、内容和文件应包括关于上述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以及任何与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为,根据法规,该委员会可以确定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否必要或适当。在提出此申请后的四十五天内(或在申请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该委员会应当—— “(i)颁发注册书给予注册;或 “(ii)提出处理意见以确定是否应拒绝注册。处理意见通知拒绝注册时,应在考虑并给予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提出拒绝理由,并应在提出注册申请120天内作出决定。在该处理意见的决定中,该委员会应当以命令形式批准或拒绝注册。如果该委员会具有正当理由并宣布其判定的原因或宣布经申请人同意的延长期限的原因,该委员会可以延长作出处理意见结论的期限至九十天。 如果该委员会认为符合本节要求,该委员会可给予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注册。如果该委员会不能作出这种决定,或者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注册后,其注册可能会被根据本节第(C)段吊销或注销,则该委员会可不予注册。 “(3)如果本款中的条例(第5节或本小节第(1)段除外)禁止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商业工具或手段从事任何业务行为、活动或行动,则这些条例同时也禁止那些依本小节(1)段注册或发出书面通知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代表从事这类业务行为、活动或行动,无论这些机构怎样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商业手段或工具。 “(4)如果财政部长(以下简称“财长”)认为下述作法符合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及本款目的,可以以财长本人的提议或根据申请,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规定或命令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集团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免受本节(a)、(b)、或(d)小节条例或这些条例中的规定的管理。 “(b)(1)财长应当就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影响政府证券交易问题提出如下方面的建议或制定规定以实现本款目的: “(A)这类规定应当包括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的金融责任及有关活动的保证条款,这包括但并不限于,资本的适度标准,接受保管和使用客户的证券,持有并使用客户的存款和信用余额,以及根据再购回合同并在类似的交易中转移和管理政府证券。 “(B)这类规定应当要求每个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报告并提供记录副本,每年一次或经常地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发出经独立的公共会计师证明的,以日历年度或财政为基础的收支平衡表和收入报告单,和诸如此类的其它金融报告(如财长指出的,应当是被证明的)以及由这类规定所要求的与其金融状况有关的情况报告。 “(C)这类规定应当要求由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制作并持有记录,并规定这种记录应当保留的期限。 “(2)本节颁布的规定和发布的命令应当: “(A)旨在防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和活动,为政府证券、投资者和公众利益而保护市场的完整性、流动性和有效性。 “(B)不是旨在允许在客户、发行者、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之间的不公平差别,或强加于竞争在促进实现本款目的方面并非必要或适当的负担。 “(3)在根据本节颁布规定和发布命令时,财长: “(A)可以适当地划分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考虑有关情况,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种类、除政府证券以外所买卖的证券的性质,以及业务机构的特点)以及与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 “(B)可以在符合本小节第(2)段并符合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本款目的的情况下决定对某一类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本节某些规定部分或全部不适用,更多地适用,更少地适用,或以不同的标准适用; “(C)应当考虑当时存在的适用于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和与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的法律规定的充分性和相应性;并 “(D)应考虑该委员会以及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观点并与它们磋商这些观点,除非财长决定存在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迅速或即时行动并公布做出这种决定的理由。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