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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法国票据法.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35-10-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379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6KB |
文件简介: | 法国票据法 (1935年10月30日法令) 第八编 汇票和本票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格式和开立 第一一0条 汇票应具有以下内容: 1.有以汇票本文所使用的文字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姓名。 4.付款日。 5.付款地。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7.出票日和出票地。 8.出票人的签名(据1966年6月16日第66-380号法律,该签名可用手签,也可用任何非手签的方式)。 票据欠缺上款规定应载事项之一者,除属下述情况外,不能视为汇票: 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视为即期汇票。 未载明付款地者,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也作为付款人的法定居住地。 汇票上未载明出票地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一一一条 汇票的收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本人。 汇票票款可由出票人本人支付。 汇票票款也可支付给第三人。 汇票可在第三人的法定住所地付款,不论其住所系在付款人居住的地点,或在其他地点。 第一一二条 对一张即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除本金外加付利息。对其他汇票,这种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必须在汇票上明确规定;如无规定,此项利息条款视为无记载。 如汇票上未指定其他日期,汇票的出票日即为利息的起算日。 第一一三条 汇票金额须以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如两者有差异,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为准。 如记载金额的文字或数字在汇票上出现数处而金额相异时,以金额最小者为准。 第一一四条 由未成年人签发的、尚未流通的汇票为无效汇票,除非有关当事人各自的权利符合《民法典》第1312条。 即使汇票的签名人无能力对该汇票承担责任,或是伪造签名,或是虚构的人的签名,或是由于某种原因签名人不能对汇票承担责任,对这类汇票,其他签名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少。 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汇票者,应自负汇票上的责任。无权代理的人履行付款责任后取得与所声称的被代理人同样的权利。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越权的代理人。 第一一五条 出票人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可免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免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条款视为无记载。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一一六条 保证金须由出票人或为出票人而开立汇票的人准备,出票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仅以私人方式停止对背书人和持票人履行义务。 汇票到期时,若汇票兑付人尚未偿清出票人或为出票人开立汇票的人的债务,须有一笔至少与汇票金额相等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所有权应能让给以后的汇票持票人。 承兑须以保证金为前提。 就背书人而言,承兑为证明保证金的确立。 无论承兑与否,在否认的情况中,唯有出票人须证实汇票兑付人的保证金是否到期,如未到期,出票人有责任作出担保,尽管在规定期限之后要作成拒绝证书。 第三节 背书 第一一七条 所有汇票,即使未明确规定由指定人收款,均可依背书而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有“不得由指定人收款”或同义之记载,则该汇票只能依一般让与票据的方式转让。 不论付款人是否已承兑,汇票可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或以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为被背书人,上述背书人可对汇票再背书。 背书必须无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者,其条件视为无记载。就汇票的部份金额作成背书者无效。 以来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 背书必须写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由背书人签名(1966年6月16日第66-380号法律)。背书人签名可用手签,也可用非手签的其他方式。 背书可不记名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如为空白背书,其背书必须写在汇票背面或其粘单上才为有效。 第一一八条 背书转让汇票上所有权利。 如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可: 1.在空白内,记载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将汇票再作空白背书,或再背书给他人。 3.不填写空白,也不再作背书,即将汇票交付第三人。 第一一九条 除非有相反条款的规定,背书人担保票据的承兑及付款。 背书人可禁止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通过背书取得汇票者,不负担保责任。 第一二0条 汇票的持有人可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不影响其为合法持票人的身份。涂销的背书,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当空白背书后又连接另一背书时,后一背书人视为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 如某人因某种原因丧失汇票时,其依前款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的持票人,无放弃此汇票的责任,但取得汇票有恶意或犯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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