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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日本实用新设计法.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T:国际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7-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64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编者注:本法公布后,至一九七八年止,曾经修改九次)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利用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装的设计,以鼓励设计,为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说的“设计”,是指应用自然规律进行的技术思想的创作。 (二)本法所说的“注册实用新设计”,是指已经取得实用新设计注册的新设计。 (三)本法所说的关于设计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为了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者输入新设计物品的行为。 第二章 实用新设计的注册和实用新设计注册的申请 〔实用新设计注册的条件〕 第三条 凡作出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装的设计而能够在产业上利用者,除下列设计外,均可取得实用新设计注册: (1)申请实用新设计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设计; (2)申请实用新设计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已经是普遍实施的设计; (3)申请实用新设计注册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经在发行的刊物上有所披露的设计。 (二)申请实用新设计注册以前,在该设计所属的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的人,根据前款各项列举的设计,能够轻易作出的设计,虽有前款的规定,该设计不能取得实用新设计注册。 〔不能取得实用新设计注册的设计〕 第四条 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公共卫生有害的设计,虽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取得实用新设计注册。 〔实用新设计注册的申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