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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1963-03-3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65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  (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六十四号法律 昭和五十年(1975年)第五十一号法律最后修订)   第一条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为解决中小企业适应周围经济情况的变化,使中小企业得到发展而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状况的现代化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中小企业的结构改善,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以达到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   第二条 〔定义〕 本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   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下项规定的行业及第三项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2.以经营零售业、服务业(下项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和个人。以经营批发业(下项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和个人;   3.以经营政令规定的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按行业为政令所确定的金额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人数按行业为政令所确定的人数以下的公司和个人;   4.企业组合;   5.协业组合。   第三条 〔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   (一)主管大臣应听取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的意见,对符合下列各行业的属于政令规定的(以下称“指定行业”)中小企业,制作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以下称“现代化计划”)。   1.该行业中大部分业务活动是由中小企业者经营的。   2.符合下列(甲)或(乙)条件者:   (甲)实现该行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被认为对促进工业结构高级化、加强工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是特别必要的;   (乙)该行业的企业经营是提供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和劳务,并且实现该行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被认为对稳步提高国民生活是特别必要的。   (二)在现代化计划中,应规定下列各事项:   1.下列(甲)或(乙)所提出的事项。   (甲)在制造业中,对年度计划的产品性能、质量、成本及其它现代化目标和产品供应的预计情况;   (乙)在制造业以外的行业中,按(甲)所载事项为标准。   2.发展新产品和新技术、设备现代化、生产和经营规模以及经营方式的适当化、竞争的正常化、改善交易关系或其它为达到现代化目标的必要事项。   (三)主管大臣按第(一)款规定制定现代化计划后,应公布其计划要点,同时对该指定行业的中小企业者或由该中小企业者为直接或间接成员的(以下简称“成员”)团体,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由于经济情况的变更,主管大臣认为必要时,可听取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的意见,变更现代化计划。   (五)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按前款规定已变更了现代化计划的情况。   第四条 〔中小企业结构改善计划的批准〕   (一)在指定行业中,为适应经济情况的显著变化,凡从事政令规定的企业(以下称“特定行业”)且以中小企业者为成员的商工组合及其它以政令规定的法人(以下称“商工组合”等),如认为紧急改善属于该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结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或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是特别必要时,对其成员中小企业者所经营的特定行业的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发展、生产和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的适当化、交易关系的改善及其它有关结构改善事业(以下称“结构改善事业”),应编制中小企业结构改善计划(下称“结构改善计划”),并上报给主管大臣,其计划适当者,可以得到批准。   (二)经营特定行业企业的、以中小企业者为成员的商工组合(以下称“特定商工组合”)与经营关联行业(其事业和特定事业关联性强,符合政令规定的标准,并系主管大臣所指定的行业,以下同)的企业者(以下称“关联企业者”)或以关联企业者为成员的商工组合,应共同对特定商工组合成员中小企业者所经营的特定事业的结构改善,编制结构改善计划,并上报给主管大臣。其计划适当者,可得到批准。   (三)在结构改善计划中,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结构改善事业的目标;   2.结构改善事业的内容和实施时间;   3.实施结构改善事业所需的资金额及筹措方法;   4.特定商工组合在实施结构改善事业时,为充实必要的试验、研究费用,需向其成员或关联企业者征收负担费的标准。   (四)主管大臣在审批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申请时,如认为其结构改善计划对实现现代化计划中规定的现代化目标是适当的、并符合其它政令规定的标准,应予以批准。   (五)除以上各款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外,关于结构改善计划的批准或撤销的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   第五条 〔中小企业向新领域发展计划的批准〕   (一)该行业的中小企业所供应的物品和劳务,由于供需结构或其它经济情况的变化受到显著影响,如果为符合其它政令规定的标准需向该行业以外的新领域发展时,则经营主管大臣所指定行业(以下称“新兴行业”)的商工组合等,应就其成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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