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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希腊民事诉讼法(节选).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71-12-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55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希腊民事诉讼法(节选) (1971年修订) 第867条 属于私法范围内的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提交仲裁,但以当事人对争议标的有权自由处分的为限。第663条涉及的争议不能提交仲裁。 第868条 就将来的争议所作的仲裁协议只在以书面形式作成,并且限于由一定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时,方为有效。 第869条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作出,并须遵循有关合同的实体法规定。如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已出席,在仲裁员面前且毫无保留地进行仲裁程序,即可不要书面文件。 第870条 1.对在普通民事法院未决的诉讼中的事项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在订立协议后的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请求,否则不予许可。此时适用第264条的规定。 2.仲裁协议也可在诉讼辩论中在法院或受任法官前订立,法院应将该事项交付仲裁。此时适用第264条的规定。 第871条 1.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或者全体法庭人员,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 2.欠缺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由于犯罪而被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权力的人,不能被指定为仲裁员。 第872条 如在仲裁协议中未指定仲裁员或未确定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每方当事人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协议中如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或双方当事人指定不同人数的仲裁员,协议无效。 第873条 1.如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指定仲裁员,但是该仲裁员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依第872条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指定时,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在至少八天的期限内指定他的仲裁员;第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上述邀请中说明他所指定的仲裁员。接受邀请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他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第一方当事人。 2.应将各仲裁员的姓名和住址通知每一仲裁员。 第874条 当仲裁员超过一人并且仲裁协议中也没有其他规定时,仲裁员须在自第873条第二款之最后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指定一名主席,并将此项指定通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第875条 1.当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死亡或由于任何原因拒绝进行仲裁或者不能进行仲裁或已被撤职,另一方当事人应书面邀请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在至少八天的期限内指定另一仲裁员。被邀请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他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第一方当事人。 2.由仲裁员指定的主席死亡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拒绝进行仲裁或者不能进行仲裁,而仲裁员没有指定另一位仲裁员(主席)时,当事人各方可以用书面请仲裁员在八天期限内指定另一名主席,并将此项指定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876条 仲裁协议规定由第三方指定仲裁员或仲裁主席时,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请该第三方在至少八天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或主席,并将此项指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如由第三方指定主席时,各仲裁员也可如此做。 第877条 由仲裁协议各方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员指定主席或者由第三方指定仲裁员或主席,此项指定均不得撤回。 第878条 1.除仲裁协议有不同规定外,仲裁员或主席未按时指定,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应依请求指定之。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地的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对此有管辖权;无仲裁地时,申请人住所地的第一审法官有管辖权;无住所地时,其居所地;无居所地时,首都的第一审法官有管辖权。 2.前款规定,在由法官或者第一审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或主席死亡或由于任何原因拒绝进行仲裁或不能进行仲裁时亦适用之。 3.请求应当根据第741条和以下的规定进行审查;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此种请求,如请求指定主席,仲裁员有权提出。对请求的决定,不得上诉。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对该决定提请撤销或再审。 第879条 1.每一位一审法官都应备有一份仲裁员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