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82-08-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358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9KB |
文件简介: | 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1982年8月)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支票格式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支票。 (2)国际支票是一种书面票据: (a)在票据文句中载有“国际支票(……公约)”等字样; (b)载有出票人指示受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支村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c)向银行开出; (d)载有出票日期; (e)在下列地点中至少列明有两处位于不同国家, (i)出票地, (ii)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iii)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iv)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v)付款地, (f)由出票人签名。 (3)本条第(2)款(e)项所述各项记载经证明有误,不影响本公约的适用。 第二条 按照第一条第(2)款(e)项在国际支票上列明的各个地点,不论是否位于缔约国内,本公约均予适用。 第二章 解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本身仍为有效。 第四条 所载日期非出票日期的支票仍为有效。 第五条 在解释本公约时,须考虑其国际性以及在适用时力求一致的必要性。 第六条 在本公约内: (1)“支票”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支票。 (2)“受票人”指已对其开出支票的银行。 (3)“银行”包括与银行性质相同的人或机构。 (4)“受款人”指出票人指示向其付款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