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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经修正的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4-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05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经修正的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默示接受,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对我国生效)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 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第2款后新增下列第3款: “3 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 “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第1.8款适用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第1.7款后新增下列第1.8款: “1.8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具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在这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两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 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 “(本条1.7款适用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原1.6款和2款之间新插入下列第1.7款: “1.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具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这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抽烟系统。该抽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这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2款适用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将原款编为第1款,并在新的第1款后新增下列第2款: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具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这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竖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7款适用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第6款后新增下列第7款: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具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这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竖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第1.9款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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