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动态/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国外动态

首页 / 数据库 / 国外动态
文件名称: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议定书.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1980-04-1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86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议定书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纳签署)   本协议各缔约国:   考虑到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的因素;   深信采用规定国际货物销售的时效期间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   认为将1974年6月14日在纽约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1974年时效公约》)予以修正,使其符合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销售公约》),将可促进采用《1974年时效公约》中规定时效期间的统一规则;   兹协议修正《1974年时效公约》如下:    第一条   1.第三条第1款以下列条文取代:   “本公约只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如果订立合同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在缔约国内;   (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使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适用于销售合同”。   2.删除第三条第2款。   3.第三条第3款改为第2款。    第二条   1.删除第四条1项,代以下列条文: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删除第四条5项,代以下列条文: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第三条    第三十一条增加新的第4款如下:   “4.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应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第四条   删除第三十四条,代以下列条文: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所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   3.作为根据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在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即具有与根据第1款所作声明同等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的声明为限。”    第五条   删除第三十七条,代以下列条文: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有关的条款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    第六条   在第四十条第1款末增列以下条文: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最后条款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