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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一九八九年国际救助公约.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1994-03-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248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一九八九年国际救助公约 (我国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递交加入书,同日,对我国生效) 本公约缔约国, 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协议制订关于救助作业的统一的国际规则, 注意到一些重大发展,尤其是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日益关心,证明有必要审查一九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布鲁塞尔制订的《关于统一海上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所确定的国际规则, 认识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作业,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安全以及对环境保护能起重大的作用, 相信有必要确保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作业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鼓励,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就本公约而言: (a)救助作业系指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中援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任何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 (b)船舶系指任何船只、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 (c)财产系指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d)环境损害系指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e)支付款项系指按本公约规定应付的任何报酬、酬金、或补偿。 (f)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g)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第3条 平台和钻井装置 本公约不适用于已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或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4条 国有船舶 1.在不影响第5条规定的情况下,除一国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或国家所有或经营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发生救助作业时享有主权豁免的其他非商业性船舶。 2.如一缔约国决定其军舰或本条第1款所述的其他船舶适用本公约,它应将此事通知秘书长,并说明此种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第5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 1.本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有关由公共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的任何规定。 2.然而,从事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有权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有关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3.负责进行救助作业的公共当局所能享有的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补偿的范围,应根据该当局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第6条 救助合同 1.除合同另有明示或默示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任何救助作业。 2.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此种合同。 3.本条不影响第7条的适用,也不影响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 第7条 合同的废止和修改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废止或修改合同或其任何条款: (a)在胁迫或危险情况影响下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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