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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1-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22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1月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1 对《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的修正 .1 修正第1条,将1(b)修改为: “每个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记均应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总重数值相符”。 .2 从第1条中删除1(c)。 .3 在第1条中增加一个新的1(c)如下: “如有下列情况,则集装箱的箱主应取下安全合格牌照: --集装箱已经改建且使原有认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数值失效时,或 --集装箱已不再使用并且未根据公约维护时,或 --如果认可已被主管机关撤消”。 .4 删除第2条2(d)的最后两句。 .5 从第2条中删除3(d)。 .6 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 “第Ⅴ章--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规则 第11条 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 集装箱的箱主对其经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