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动态/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国外动态

首页 / 数据库 / 国外动态
文件名称: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1984-01-09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2600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1KB
文件简介: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1982年10月1日订于日内瓦,1984年1月9日生效)                    序言   本协定当事各方,   回顾《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   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四届和第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和第124(Ⅴ)号决议,   还回顾最不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新的实质性行动纲领,特别是其中第82段,   认识到黄麻和黄麻制品对于许多发展中出口国家的经济的重要性,   考虑到为该商品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而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将会促进各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并加强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1.为了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双方的利益,并为了实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和第124(Ⅴ)号决议的有关目标,同时考虑到第98(Ⅳ)号决议,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以下称“本协定”)的宗旨应是:   (1)改进黄麻市场的结构条件;   (2)提高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竞争能力;   (3)保持并扩大黄麻和黄麻制品现有的市场,并开拓新的市场;   (4)发展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生产,以期除其它外,提高黄麻和黄麻制品的质量,使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受益;   (5)在数量上发展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生产、出口和进口,以满足世界供求的需要。   2.尤其应以下列方式实现本条第1款所列的各项宗旨:   (1)进行研究和发展、扩展市场、降低成本等项目;   (2)整理和散发同黄麻和黄麻制品有关的资料;   (3)审议同黄麻和黄麻制品有关的重要问题,如稳定价格和供应问题,以及同合成品和代用品竞争的问题。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本协定中:   (1)“黄麻”是指原黄麻、洋麻或其他类似纤维,其中包括肖梵天花、茼麻和多雄蕊头丝麻;   (2)“黄麻制品”是指全部或几乎全部由黄麻制成的产品,或以重量计大部分为黄麻的产品;   (3)“成员”是指同意暂时地或确定地受本协定约束的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或政府间组织;   (4)“出口成员”是指黄麻和黄麻制品出口量超过其黄麻和黄麻制品进口量的和自己宣布为出口成员的成员;   (5)“进口成员”是指黄麻和黄麻制品进口量超过其黄麻和黄麻制品进口量的和自己宣布为进口成员的成员;   (6)“组织”是指按照第三条设立的国际黄麻组织;   (7)“理事会”是指按照第六条设立的国际黄麻理事会;   (8)“特别表决”是指需要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三分之二,以及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三分之二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但须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至少四个进口成员投出这些票;   (9)“简单配分多数”是指需要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总票数的半数以上,以及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总票数的半数以上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出口成员所需票数必须由过半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投出;   (10)“财务年度”是指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11)“黄麻年度”是指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12)“黄麻出口品”或“黄麻制品出口品”是指离开任一成员海关辖区的任何黄麻或黄麻制品;“黄麻进口品”或“黄麻制品进口品”是指进入任一成员海关辖区的任何黄麻或黄麻制品,但在这两个定义中,当某一成员由一个以上海关辖区组成时,则海关辖区应视为该成员各海关辖区的总和;   (13)“可自由使用货币”是指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以及经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为事实上在国际交易中广泛用于支付并在主要外汇交易市场上广泛进行买卖的其它任何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   第三条 国际黄麻组织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兹设立国际黄麻组织,以实施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并监督本协定的执行。   2.本组织应通过国际黄麻理事会和项目委员会两个常设机构,以及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行使职责。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方式为特定目的设立具有特定职权范围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3.本组织的总部应设在孟加拉国达卡。   4.本组织的总部在任何时候都应设在某个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组织应有两类成员,即:   (1)出口成员;   (2)进口成员;   2.一个成员可按理事会确定的条件改变其成员类别。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提到的“政府”应视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负责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任何其它政府间组织。因此,对此类政府间组织而言,本协定提到的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均应视为包括此类政府间组织的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   2.就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组织的表决票数应等于按照第十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该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有行使其单独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黄麻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黄麻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应为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国际黄麻理事会。   2.每一成员在理事会内应有一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各届会议。   3.代表缺席或在特殊情况下,副代表应有权代行代表的职责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和为履行或安排履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执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符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包括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这种财务规则和规章除其他外应指导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下的经费收支。理事会可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一项理事会不经开会就特定问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持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需要的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应为每一黄麻年度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一人,本组织不给薪酬。   2.主席和副主席中,一人应由出口成员的代表中选出,另一人应由进口成员的代表中选出。这两个职位每年应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项规定不应防碍其中一人或二人通过理事会的特别表决连选连任。   3.主席暂时缺席时,应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暂缺席或其中一人或二人长期缺席时,理事会可视情况从出口成员的代表中或从进口成员的代表中另选临时或长期的主席团新成员。   第九条 理事会的届会   1.理事会通常应于每半个黄麻年度召开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根据所作决定或应下列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1)执行主任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提出的请求;或   (2)过半数出口成员或过半数进口成员提出请求;或   (3)拥有至少500票的成员提出请求。   3.理事会的会议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如理事会应任何成员邀请,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开会,该成员应负担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的额外费用。   4.执行主任应将召开任何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议程至迟于开会前三十天送达各成员,但如有紧急情况,则此项通知至迟应在开会前七天送达。   第十条 表决票的分配   1.出口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表决票,进口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表决票。   2.出口成员的表决票应作下列分配:150票应在全体出口成员中平均分配,每一成员应得到最接近的整数票;其余票数应依各成员在前三个黄麻年度中黄麻和黄麻制品平均净出口额,按比例加以分配,但任何出口成员所得的最高票数不得超过450票。超过最高票数的表决票应在得票少于250的所有出口成员中按其贸易份额成比例地分配。   3.进口成员的表决票应作下列分配:每一进口成员应有不超过五张的基本票,但基本票总数不得超过125票。其余票数应按各进口成员在此次表决票分配前四个历年开始的三年期间内黄麻和黄麻制品净进口量年平均数,按比例加以分配。   4.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于每一财务年度第一届会议开始时分配该年的表决票。这种分配应在该年的其余时间内有效,但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凡遇本组织成员发生变化,或根据本协定的任一规定,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受影响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类别中重新分配表决票。理事会应决定表决票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6.表决票数应为整数。   7.在四舍五入以求得最接近的整数表决票时,任何小于0.5的分数应予舍去,任何大于或等于0.5的分数则应化为整数。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下其所持有的表决票数,但任何成员都不得将其表决票分开使用。但一个成员可投下与上述表决票不同的、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被授权投出的任何表决票。   2.任何出口成员可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授权任何其它出口成员,以及任何进口成员可授权任何其它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会议或届会上代表其利益并为其投票。   3.一个成员如经另一成员授权投下授权成员根据第十条所持有的表决票,应按照授权成员的指示进行投票。   4.成员弃权,应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一切决定和提出一切建议。如果未能取得协商一致,除本协定规定须进行特别表决者外,应以简单配分多数表决作出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   2.一个成员如援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并已在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中投票,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3.理事会的一切决定和建议必须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过半数进口成员的出席,但出席成员必须至少持有各自类别总表决票的三分之二。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在次日尚未有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三天以及其后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过半数进口成员出席,但出席成员必须持有各自类别总表决票数的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   1.本组织应尽量依靠和充分利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贸发会议/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如果理事会认为这些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不够或不足以使本组织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应根据情况需要决定采取必要行动,使工作有效进行,必要时由本组织自己进行。   2.理事会应作出各种适当安排,同联合国及其机构特别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并同粮农组织和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商或合作。   3.考虑到贸发会议在国际商品贸易领域中的特殊作用,理事会应酌情将其活动和工作计划通知该组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有关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贸易或有关黄麻业的任何非成员国或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任命的期限和条件应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应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并应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向理事会负责。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决定最初五年中执行主任可以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这些工作人员应分阶段聘用。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应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作出决定,工作人员应向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应在黄麻业或黄麻贸易或与黄麻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有任何经济利益。   6.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的指示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其对理事会负最后责任的国际官员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职责的纯国际性质,不应企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特别是具有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缔结关于本组织、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和各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所应享有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以下称“总部协定”)。   3.在本条第2款提到的总部协定缔结以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付给雇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免于课税。   4.本组织还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缔结为顺利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5.本组织总部如迁往本组织另一成员国家,该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缔结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6.总部协定应独立于本协定。但它应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议同意;   (2)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出;或   (3)本组织不复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个帐户:   (1)行政帐户;   (2)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应负责管理这两个帐户,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对这两个帐户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缴付方式   1.向行政帐户缴付的分摊额应是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应免受外汇限制。   2.向特别帐户缴付的资金损款应是可以自由使用的货币,并应免受外汇限制。   3.理事会还可决定接受对特别帐户的其它形式的捐助,包括科学和技术设备或人力,以满足核定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条 审计和公布帐目   1.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计帐目。   2.每一黄麻年度结束后,应尽快向各成员提供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的独立审计报表,但不得晚于黄麻年度结束之日后的六个月,并应由理事会酌情在下一届会议审议和核准。其后,应公布经审计的帐目摘要和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帐户   1.实施本协定所需费用应列入行政帐户,并应从各成员依其各自宪法或体制程序缴付按照本条第3、第4和第5款评定的年度分摊额中支付。   2.出席理事会、项目委员会和第三条第2款所指的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有关成员支付。如某成员要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请该成员支付此项服务的费用。   3.在每一财务年度的下半年,理事会应核定下一个财务年度本组织的行政预算,并应评定每一成员对此预算的分摊额。   4.每一成员缴付每一财务年度行政预算的分摊额,应同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全体成员总表决票数中拥有的票数成比例。在评定分摊额,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时,不须考虑任何成员表决权的中止或由此引起的表决票数重新分配。   5.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一成员的首次分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所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该财务年度所余时间加以评定,但该财务年度其他成员应缴的分摊额不应因此而改变。   6.第一次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缴付。以后的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的第一天缴付。各成员在加入本组织的财务年度的分摊额,应在其取得成员资格之日缴付。   7.如成员在根据本条第6款规定的缴付分摊额之日起两个月内尚未缴清其行政预算分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如该成员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仍未缴付其分摊额,则应要求说明其不能缴付的理由。如该成员在分摊额应缴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缴付其分摊额,该成员的表决权应予中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如该成员在表决权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后仍未缴付其分摊额,理事会应中止该成员根据本协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直至缴清其全部分摊额时为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8.根据本条第7款被中止权利的成员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