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动态/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国外动态

首页 / 数据库 / 国外动态
文件名称:邮政包裹协定.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1982-11-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8850
文件页数:5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267KB
文件简介:邮政包裹协定  (1979年10月26日订于里约热内卢 本协定于1981年7月1日生效 197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协定,1982年11月25日交存核准书,同日对我生效 本协定的实施细则附后)                  目录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    第二条 邮政包裹    第三条 由运输部门经办的包裹业务    第四条 包裹的种类    第五条 重量级别   第一篇 资费和税款    第六条 资费和税款的组成   第一章 主要资费和航空附加费    第七条 主要资费    第八条 航空附加费   第二章 额外资费和税款   第一节 几种包裹的资费    第九条 快递包裹    第十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第十一条 保价包裹    第十二条 脆弱包裹、过大包裹   第二节 各类包裹的资费和税款    第十三条 额外资费    第十四条 费率    第十五条 税款   第三章 邮费的免除    第十六条 邮政公事包裹    第十七条 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第二篇 业务的办理   第一章 收寄条件   第一节 收寄的一般条件    第十八条 收寄条件    第十九条 禁寄物品    第二十条 尺寸限度    第二十一条 误收包裹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交寄包裹时寄件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二节 收寄的特殊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价包裹    第二十四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第二章 投递和改寄的规定   第一节 投递    第二十五条 投递的一般规定和存局期限    第二十六条 快递包裹的投递    第二十七条 回执    第二十八条 无法向收件人投递的包裹    第二十九条 无法投递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第三十条 寄件人放弃的无法投递包裹   第二节 改寄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件人住所变动或更改地址所造成的改寄    第三十二条 误寄包裹的改寄    第三十三条 误收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暂停而退回原寄地的包裹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按所提处理意见办理的邮政    第三十六条 装有即将变质或腐烂物品的包裹    第三十七条 撤回、更改或更正地址    第三十八条 查询   第三篇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邮政所负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十条 各邮政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寄件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邮政间责任的确定    第四十三条 补偿金的付给    第四十四条 向付款邮政偿还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 可能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还的补偿金   第四篇 各邮政应得的运费及运费的分配   第一章 运费应得部分    第四十六条 出口与进口的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第四十七条 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第四十八条 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的降低或增加    第四十九条 海路运费应得部分    第五十条 海路运费应得部分的降低或增加    第五十一条 由于意外的更改路由而产生的新运费    第五十二条 航空运费的基本运费率和计算方法    第五十三条 遗失或损毁的航空包裹的航空运费    第五十四条 进口运费例外应得部分   第二章 运费的分配    第五十五条 一般原则    第五十六条 邮政公事包裹、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第五篇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约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通过有关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提案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寄交或寄自未参加本协定各国的包裹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