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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65-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043 |
文件页数: | 1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91KB |
文件简介: |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1965年12月4日订于马尼拉) 签署本协定各方, 考虑到密切的经济合作对于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和加速亚洲与远东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认识到动员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以外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创造和促成有助于增加国内储蓄和使更多的开发资金流入本地区的条件,以便使本地区可以得到更多的开发资金的重要意义; 承认要求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扩大成员的对外贸易的合理愿望; 相信建立一个以亚洲为基本特色的金融机构有助于达到上述目的; 同意建立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为“亚行”)。亚行按照以下协定条款经营业务: 章程 第一章 宗旨、任务和成员资格 第一条 宗旨 亚行的宗旨是促进亚洲和远东地区(以下称为“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合作,并协助本地区的发展中成员集体和单独地加速经济发展的进程。本协定中凡提到“亚洲和远东地区”和“本地区”时,都包括《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所包含的亚洲和远东的各种领土。 第二条 任务 为实现其宗旨,亚行应有如下任务: 一、促进为开发目的而在本地区进行的公私资本的投资。 二、利用亚行拥有的资金来源,为本地区的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提供资金,优先照顾那些最有利于整个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本地区的、分区的以及国别的工程项目和计划,并应特别考虑本地区较小的或较不发达的成员的需要。 三、满足本地区成员的要求,帮助它们进行发展政策和计划的协调,以便它们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更好地在经济上互为补充,并促进它们的对外贸易,特别是本地区内部贸易的逐步发展。 四、为拟订、资助和执行发展项目和计划提供技术援助,包括编制具体项目的建议书。 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以亚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机构和附属机构(特别是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以及参与本地区开发基金投资的国际公共组织、其他国际机构和各国公私实体进行合作。并向上述机构和组织展示投资和援助的机会,吸引他们的兴趣。 六、开展能实现亚行宗旨的其他活动和其他服务。 第三条 成员资格 一、下列国家可以取得亚行的资格: (一)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会员和联系会员; (二)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中的本地区的其他国家和非本地区的发达国家。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但尚未按照本协定第六十四条加入亚行的国家,可以根据亚行规定的条件,至少四分之三的投票权的全体理事中的三分之二在代表投赞成票时,被接纳为成员。 三、不负责处理自己的国际关系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会员,其加入亚行的申请,应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亚行成员提出,并由该成员担保,在申请国自己承担责任之前,由它保证对申请国因加入亚行而可能发生的一切义务和利益负责。本协定所使用的“国家”一词,应包括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会员的领地在内。 第二章 资本 第四条 核定股本 一、亚行的核定股本为十亿美元,以1966年1月31日的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计值。本协定凡提到美元时,均指按上这计值的美元。核定股本分为十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一万美元,只供成员按照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认缴。 二、首期核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五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五亿美元。 三、理事会认为时机合适时,可按照它规定的条件,增加亚行的核定股本,但须经代表至少四分之三投票权的全体理事会中的三分之二投赞成票通过 第五条 股本的认缴 一、每个成员均须认缴亚行的股本。认缴首期的核定股本时,实缴股本与待缴股本各占一半。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获得成员资格的国家,首次认缴的股本数按本协定附录甲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加入的成员,其首期认缴的股本额由理事会确认,偿若这种认缴能使本地区成员占有股本总额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六十时,则不予批准。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