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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6-07-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020 |
文件页数: | 2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14KB |
文件简介: |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的各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定的目的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 协定的适用范围 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 二、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货物运送: (一)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 (二)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 (三)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第(一)(二)(三)项所载的运送,可以根据各国有关铁路间签订的特别协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办理运送的义务 一、参加国际货协的每一铁路在下列情况下,除第四条所载的货物外,均应按本协定的条件运送一切货物: (一)已列入发送铁路的运输计划内(如发送路国内规章未规定其它办法)时; (二)可用铁路现有的运输工具办理运送时; (三)发货人履行本协定的条件时; (四)铁路虽有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但并不妨碍运送时。 二、在参加国际货协的各国铁路开办国内货运业务的所有车站间,均办理货物运送: (一)在相同轨距铁路的国境站,不进行换装; (二)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的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 关于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运送货物的办法,根据不同轨距的邻国铁路间的协定确定。 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运送货物时,其到站以该路通知给国际货协各参加路的站名为限。站名表应根据国内规章予以公布。 三、根据有关政府机关的指示,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时,主管铁路机关可作下列指示: (一)暂时全部或局部地停止运行; (二)暂时停止某些货物的承运或准许其按一定的条件承运。 如国内规章有规定时,则上述指示应予公布。 实施上述限制的铁路,必须用电报将这一情况通知国际货协的各有关参加路。关于解除限制的事项,也应及时通知上述铁路。 第四条 不准运送的物品 一、在国际铁路直通联运中不准运送: (一)属于参加运送铁路的任何一国邮政专运的物品(附件第11号): (二?炸弹、弹药或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 (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但均以未列载在附件第4号第1、3、4和10表的为限; (四)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的零担货物。此项限制不适用于一件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货物; (五)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的一件重量超过2.5吨的货物。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