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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的附加议定书.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T:国际组织 |
生效日期: | 1921-04-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01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签订日期1921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1921年4月20日) 简介 本议定书于1921年3月10日至4月20日由国际联盟在巴塞罗那召开的通行与过境会议上通过,1922年10月31日生效。参加议定书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奥地利、英国、纽芬兰、巴勒斯坦、百慕大、新西兰、智利、前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卢森堡、挪威、罗马尼亚、瑞典、泰国、土耳其、斐济、摩洛哥、尼日利亚等。 1921年4月20日在巴塞罗那签署的国际可航水道制度公约的各签字国,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在此声明,在其根据有关被视为具有国际性的可航水道公约所给予的通航自由之外,在互惠和不妨碍其主权权利的条件下,在和平时期,在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虽不被视为具有国际性,但可用于普通商业性通海航行的 (a)所有可航水道上, (b)所有天然可航水道上,以及位于这些水道上的所有港口内,对不转运的进出口运输,它们进一步给予本议定书的任何签字国的船旗以完全平等的待遇。 在签署本议定书时,各签字国应声明是在上述第(a)款所指范围内完全接受该义务,还是在第(b)款规定的更有限的范围内接受该义务。 已接受(a)款的国家,对已接受(b)款的国家而言,不应受到约束,但在(b)款定义的条件下除外。 拥有许多迄今未对国际商业开放的(位于可航水道上的)港口的国家,在签署本议定书时,可将上述所指的一条或数条可航水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 |
文件备注: |